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 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思想政治理论课];
2. 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 专业基础课;
4. 专业课。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 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 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第七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高等数学课程[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1. 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2. 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课程;
3. 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 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 汉语言文学类、新闻学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 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 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 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 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 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 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 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 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 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免考课程申请毕业者,须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4门自学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方能申请自学考试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的肄业生、退员工,已学完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自学考试同层次专业,课程名称、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但必须参加不少于7门自学考试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1. 外省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5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2. 外省转入的本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4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毕业证书原件;
2. 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九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起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备注:根据国家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专科的思想政治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调整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